5月1日報道,據國內多家媒體采訪,李某入職某企業后多次存在溜崗”情況,即便是企業跟李某談話后,當事人仿照長時間擅離崗位。
李某稱,自身壓力大,需上廁所抽煙放松心情,且未征得指導同意擅自外出。
企業最終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法院審理后斷定,李某存在消極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經約談后仍未有積極改變,企業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專家指出,視為領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對所在單位也應負有勤勉勞動的義務,與公司風雨同舟。
要是總是不愿意擔當不主動視為、得過且過,達不到崗位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章程,對于不可勝任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進行培訓恐怕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抑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員工來說,要摒棄上班摸魚”的心態,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勤勉盡職”這一法定義務,這樣經過雙方的努力,才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完成企業與員工的雙贏。